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市科协学会能力提升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提升项目实效。根据《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瞄准创新驱动发展、科技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需求,坚持以服务发展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主线,以科技工作者为核心,以学会为载体,在落实中提升、在继承中创新,切实增强学会能力,引领带动科协组织整体发展,激发广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与激情,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实施方式
第三条主要任务
根据学会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坚持自我发展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提升学会服务创新能力、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以及自我发展能力,打造一批社会信誉好、发展能力强、学术水平高、服务成效显著、内部管理规范的示范性学会,切实把学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现代科技社团。
(一)服务创新方面。激励学会在推动学科发展,举办品牌学术交流活动,实现学术交流成果共享,推广科研技术成果,促进学术生态建设,开展学风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以及在全市及全国学术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大力提升服务创新能力。
(二)服务社会和政府方面。激励学会在承接政府部门有关委托工作、参与科技评价、开展科技奖励、组织政策咨询、提供技术服务、制定行业和技术标准、参与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民生、开展科普活动和树立科普活动品牌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大力提升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
(三)服务科技工作者方面。激励学会在开展会员服务、促进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开展科技工作者宣传表彰、举荐科技人才、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等方面做出突出业绩;鼓励学会推荐科技专家在全国及国际组织任职并提供相应支持,高度重视后备队伍培养,大力提升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
(四)学会自我发展方面。激励学会坚持民主办会,积极探索推动学会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机制,建设具有良好素质的专兼职工作队伍,大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条实施方式
专项围绕提升上述4个方面能力,按照“以建代奖”和引导开展重点活动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以建代奖。评选出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实施效果显著、综合能力排在前列以及某一方面能力特别突出的学会,进行重点建设,并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二)引导开展重点活动。武汉市科协按照提升学会能力的总体规划,在以往学会工作基础上,以引导开展重点活动的方式,加强对学会提升5个方面能力的引导和推动。
1.围绕我市乃至我国科技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重大工程技术中的核心学术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培育精品科技期刊、增强核心竞争力,开展我市优势学科的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等,提升学会服务创新的能力。
2.承接政府部门有关委托工作、参与科技评价、开展科技奖励、组织政策咨询、提供技术服务、制定行业和技术标准、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推动社会建设、保障民生等,提升学会服务社会和政府的能力。
3.结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精心策划、组织实施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武汉特色的科普活动,提升科学技术教育普及与传播的能力。
4.开展会员服务、促进会员成长成才、维护会员权益、开展科技工作者宣传表彰、举荐科技人才、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等,提升学会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能力。
5.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会员服务体系、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推动办事机构队伍职业化等,提升学会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专项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武汉市科协学会部每年年初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专项实施成效,确定本年度专项实施计划,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武汉市科协网站公示。
第七条专项申报单位为武汉市科协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学会申报专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提供相应材料,提交武汉市科协学会部。
第八条申报专项的学会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前连续两年社团年检合格;
(二)内部管理规范,组织领导有力;
(三)配备有较强执行力的专兼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和相应规模的学会工作人员;
(四)财务资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申报不予受理: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三)上年度项目完成质量较差,或未按要求完成武汉市科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获得专项资助的学会应明确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工作进度安排、考核指标以及资金使用方向,在公示期满30日内与武汉市科协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助的学会需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有关工作,项目执行完成后及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武汉市科协学会部负责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绩效考评。如发现未完成项目预定任务,或违反武汉市科协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撤销专项承担项目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取消后续1—3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年度武汉市财政项目拨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内容的开展,应按核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会提升服务创新能力、服务社会和政府能力、服务科技工作者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等业务工作支出,
第十五条武汉市科协是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的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市属学会是学会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按核准的实施内容开展工作,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基本建设、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武汉市有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学会能力提升专项项目任务书
学会能力提升专项项目总结报告
学会能力提升专项申报书